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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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機關(構)輔導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 二、輔導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帳務及編製各項表報。 三、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 四、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五、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成立專案輔導小組,辦理專案輔導。 九、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十、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一、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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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第四條,輔導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業務的經營有以下工作項目: 1. 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 2. 輔導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帳務及編製各項表報。 3. 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 4. 輔導依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5. 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事宜。 6. 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7. 輔導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8. 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並視業務經營狀況成立專案輔導小組,辦理專案輔導。 9. 輔導員工訓練及新種業務之辦理。 10. 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11. 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 12.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輔導事項。 例如,輔導機關可以協助信用合作社建立遵守法令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業務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也可以提供培訓,幫助員工掌握新種業務的辦理方式;此外,輔導機關還可以協助信用合作社清理逾期放款和催收款項等問題。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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