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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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委託輔導機構於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2.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經評估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即派員列席信用合作社理事會及授信審議委員會,並促請研提自救或合併方案,報經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研提處理意見後,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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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第5條,受委託輔導機構在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時,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且經過追蹤輔導後仍未改善,應該向所在的縣市政府(直轄市則是財政局)報告此事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此外,縣市政府(直轄市則是財政局)在評估信用合作社的業務經營是否有損社員及存款人權益時,如果有此虞,專案輔導小組應派員列席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及授信審議委員會,並促請該信用合作社提出自救或合併方案。該方案經縣市政府(直轄市則是財政局)研提處理意見後,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42 - 財政部,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https://www.mof.gov.tw/Upload/Attach/119/861367/2023d37a-5ca1-494a-aca2-a1671a07a6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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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