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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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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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當信用合作社的業務經營遇到重大的突發事件時,相關輔導機構應即時提供協助。如果事件的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立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告財政部處理,同時副本知會中央銀行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當信用合作社遇到重大的突發事件或違反法令情形時,輔導機構應提供協助。例如,若信用合作社發現有員工挪用資金的情況,輔導機構可以立即介入調查並提供相應的處理建議。如果事件情節重大,如挪用金額特別龐大或涉及多個部門,縣市政府應即時擬具處理意見函報告財政部,以便進一步的處理措施和相關調查。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01)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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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