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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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導機關(構)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
- 2.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構)除提供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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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在受到輔導機關(構)進行輔導工作時應該配合提供相關的憑證和報表資料。這些資料除了提供給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範例:當信用合作社接受輔導機關(構)的輔導時,輔導機關(構)可能會要求信用合作社提供相關的憑證和報表資料,例如財務報表、業務計劃等,以便進行評估和輔導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合作社應該配合提供這些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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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