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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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按季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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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之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第8條規定,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每季依規定進行專案輔導並應該將相關報告函報財政部,同時抄送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這意味著當地政府應該定期向財政部報告信用合作社的輔導情況。此外,該報告還應該抄送給中央銀行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供其知情。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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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