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1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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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此法,金融機構之合併程序與法規應自合併成立或合併後的存續法人承受訴訟之前就停止。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合併手續的順利進行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 - 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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