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投資與其業務無關之事業;其投資與業務相關之事業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不得進行與其業務無關的投資。如果該投資與業務相關,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應出席,並經四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方可進行。這意味著該事業在進行與業務相關的投資前需要經過董事會審議並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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