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政府依第四條規定持有之股份,其轉讓對象以銀行為限。
根據我所了解的知識,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銀行與政府持有的股份在轉讓時,只能轉讓給其他銀行,不能轉讓給政府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然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論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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