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