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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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