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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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5條,如果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退回申請: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按時補正;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的情況之一; 三、前幾次的發行計劃未完成且沒有正當理由。 參考資料: 《銀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50001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50041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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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