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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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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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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5條,如果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退回申請: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按時補正;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的情況之一; 三、前幾次的發行計劃未完成且沒有正當理由。 參考資料: 《銀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50001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5004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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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5 條規定:「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