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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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於社員放款,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辦理社員生產上或事業上必需週轉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之放款。二、放款應確實調查社員信用程度,取具適當償還保證或抵押品。 三、放款每一社員之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信用合作社已繳股金、公積金及放款前一日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 四、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押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五、放款利率不得超過法令規定,並不得例外收取手續費,變相提高放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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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對於社員放款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 放款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社員的生產或事業所需的週轉資金,或是生活上正當需要。 2. 在放款之前,信用合作社應該實際調查社員的信用程度,並要求適當的償還保證或抵押品。 3. 放款給每一位社員的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信用合作社已繳的股金、公積金以及放款前一天的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二。 4. 放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抵押或質押的放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5. 放款的利率不得超過法令規定,並且不得收取手續費以作為間接提高放款利率的方式。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第2條和合作社法第3之1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所適用的法律規範。 - 信用合作社法第5條和合作社法第3之1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所受的法律規範,除了信用合作社法外,還包括合作社法的規定。 - 被上訴人章程第12條,規定社員和準社員應該依照信用合作社法、其他相關法律、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 信用合作社接受客戶存款,根據民法第六百零三條的規定,存款交付給信用合作社時,存款的利益和危險即轉移給信用合作社。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信用合作社在放款方面的管理辦法,包括放款目的、調查社員信用程度、放款金額的限制、放款期限的限制、利率的限制等。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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