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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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其社員,非依合作社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完成入社手續一個月後,不得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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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其社員必須在完成入社手續一個月後才能進行放款。這是為了確保社員已經完成必要的程序和文件,並具備合作社成員的資格,才能享有放款的權益。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文件「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18條第5款,這項規定針對信用合作社借款或保證借款逾期三個月尚未清償的情況,禁止該社員成為合作社的員工。這可以作為一個範例,說明信用合作社在放款政策上的謹慎態度,並強調成員應當按時履行債務的責任。
- 非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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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