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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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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詳訂業務計畫,呈由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及財政部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4條,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詳訂業務計畫,並呈由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查核後,層報給內政部及財政部查核。這項條文要求信用合作社在每年度初制定詳細的業務計畫,並提交所在地的主管縣市政府進行查核,隨後再層報給內政部和財政部進一步查核。這樣的程序確保了信用合作社的業務計畫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核,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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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詳訂業務計畫,呈由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及財政部查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