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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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詳訂業務計畫,呈由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及財政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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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4條,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詳訂業務計畫,並呈由所在地主管縣市政府查核後,層報給內政部及財政部查核。這項條文要求信用合作社在每年度初制定詳細的業務計畫,並提交所在地的主管縣市政府進行查核,隨後再層報給內政部和財政部進一步查核。這樣的程序確保了信用合作社的業務計畫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核,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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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