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日以前,依照省合作主管機關訂頒資產負債概況報告表格式,造具上月份資產負債概況報告表三份,以二份按期分送省合作主管機關及財政廳查核,以一份送當地縣市政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5條,信用合作社應該在每月十日之前,按照省合作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資產負債概況報告表格式,製作上個月份的資產負債概況報告表三份,其中兩份應按時寄送給省合作主管機關和財政廳進行核查,另一份則送當地縣市政府進行核查。 資料參考: -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15 - 省合作主管機關的訂頒指引文件 (若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