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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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照規定格式,造具年度營業報告書表五份,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以一份存查,一份轉送財政廳查核,三份轉送省合作主管機關,以一份存查,二份分轉內政部、財政部核備。 前項年度營業報告書表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表及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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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16 條,信用合作社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必須按照指定的格式製作五份年度營業報告書,其中一份提交當地縣市政府備查,一份轉送財政廳進行查核,三份轉送省合作主管機關,其中一份存查,另外兩份則轉送內政部和財政部進行核備。 年度營業報告書應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表和盈餘分配表等資料。 例如,假設一家信用合作社在2021年結束時,依據規定格式製作了年度營業報告書,並在2022年的一個月內將其中一份提交給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供查閱,轉送另外一份給財政廳進行查核,以及轉送三份給省合作主管機關和內政部、財政部進行核備。該報告書內容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表和盈餘分配表等資料。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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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