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前條所稱適當之處置,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取銷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勒令改組或合併。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之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 縣市政府為前項各款之緊急處置時,應同時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會同省財政廳,轉報內政部及財政部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19條,適當的處置方法包括以下規定: 一、取銷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當信用合作社的成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可以採取適當的處置措施。 例子:如果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決定解散信用合作社,該信用合作社就可以被解散。 二、勒令改組或合併:當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狀況不佳或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管理機關可以命令合作社進行改組或合併。 例子: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因經營不善,有可能導致社員和存款人的權益受損,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合作社進行改組或合併。 三、勒令停業清理:當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無法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管理機關可以命令合作社停止營業,進行清理。 例子: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因業務和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無法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管理機關可以要求該合作社停業進行清理。 四、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之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當信用合作社的理事、監事、經理人有違反法律或合作社章程的行為時,管理機關可以解除他們的職務,或將他們移送法院處理。 例子: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或監事違反了法律或合作社章程的規定,管理機關可以解除他們的職務,或將他們移送法院處理。 根據法律資料,《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適當處理方式,包括取銷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勒令改組或合併、勒令停業清理,以及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此外,縣市政府在緊急處理時,應向省合作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內政部和財政部核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