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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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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信用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及本辦法登記成立,並依本辦法專營或兼營信用業務之合作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信用合作社的範疇。根據該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是根據合作社法和本辦法進行登記成立,並專門經營或兼營信用業務的合作機構。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必須遵守合作社法以及本辦法的規定,並且具備特定的經營範圍,即信用業務。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合作社法和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經營範圍的相關法規和規章。

  • 合作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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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及本辦法登記成立,並依本辦法專營或兼營信用業務之合作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