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1條的依據是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農漁會可以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這個標準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的程序和標準,確保合併過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第五項:「金融機構合併後,農業金庫、農漁會或擔保基金特定事項底層資產投資及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依法得由農友或眾多農友出資組成公司,並經相關民營農場同意,並應僱用專業經理人指導經營。」 範例案例: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一個農漁會決定投資新設銀行,他們必須按照相關法律的程序進行,並且需要經過農友的同意。這個新設銀行可以是由農友或眾多農友出資組成的公司,並且需要聘請專業經理人指導經營。這樣的投資可以促進農業金庫、農漁會或擔保基金的發展,並為農友提供更多金融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