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新設銀行業務經營,財政部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之規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需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至8條的程序和設立標準進行許可或核准。該條還提到財政部可在必要的範圍內附加附款,以健全新設銀行的業務經營。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農業用地的正確使用和保障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漁會希望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它需要按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規定,確定農業用地的使用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此外,該農漁會還需根據財政部的許可或核准程序,經過相應的審查和審批程序,才能正式投資或出價參與新設銀行的設立。在審查過程中,財政部還可以根據需要附帶額外的款項或要求,以確保新設銀行的業務經營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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