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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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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新設銀行之種類為農業銀行,其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設立新設銀行,其發起人除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其出資得以信用部 (包括原信用部使用之不動產) 作價外,應以現金出資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的程序和設立標準第3條規定如下: 1. 新設銀行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2. 新設銀行的種類為農業銀行,其組織形式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 3. 申請設立新設銀行的發起人必須是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發起人可以使用信用部(包括原信用部所使用的不動產)來作為出資價值,但現金出資為限。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 根據「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新設銀行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 銀行法第5條訂明,新設銀行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進行組織。 - 根據「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換市設門牌出資投資控股金融機構作業規範」,農、漁會可以使用信用部的不動產作為出資價值。例如,一個農、漁會可以將其信用部所使用的土地估價後,作為出資金額的一部分來投資新設銀行。 以上是根據問題內容所能得出的合理解釋,若有需要,請核對相關法規以獲得更具權威性的資訊。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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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3 條規定:「新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新設銀行之種類為農業銀行,其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