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12 條
- 1.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二、合併契約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三、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四、金融機構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五、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或退還股金之社員資料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六、獨立專家對合併換股比率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七、申請日前一個月月底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八、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 九、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因合併擬成立新設機構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機構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四、新設機構之章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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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2 條规定了金融机构合并申请的条件和所需的文件。根据该条款,金融机构在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 合并计划书:包括合并方式、经济效益评估、合并后业务区域概况、业务项目、业务发展计划、未来三年财务预测等内容,以及对第六条审慎考虑因素的评估和分析。 2. 合并协议书:除了应包括必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处理受雇员工权益等重要事项。 3. 存续机构和消除机构股东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4. 金融机构合并的决议内容以及相关合同事项的公告(通知)等证明文件。 5. 请求购买股份或退还股本的股东或社员的资料和其股本金额清单。 6. 独立专家关于合并换股比率或换发现金或其他财产评估合理性的意见书。 7. 申请日期前一个月月底的拟制性合并自有资本充足明细申报表。 8. 最近一期由会计师验核或审核的财务报表以及拟制性合并财务报表。 9.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10. 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此外,若因合并而打算成立新设机构,则除了按前述规定办理外,还应由新设机构的发起人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 1. 发起人名册。 2. 发起人会议记录。 3. 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的资格证明。 4. 新设机构的章程。 5. 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根据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2 條的规定,合并申请人需要提供上述文件,经主管机关审查后才能获得合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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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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