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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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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銀行之發起人應於財政部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許可設立,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一、新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情形或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之書面說明。 六、發起人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者,附會計師之評定報告書。 七、發起人農、漁會者,其資金來源說明。 八、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者,其換股標準。 九、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分行經理之資格證明。 十、新設銀行章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應依財政部規定辦理,如有不完備或不充足,其情形可補正,經財政部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不可補正者,逕予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13條」的規定,新設銀行的發起人在向財政部申請許可設立時,需要準備以下書件: 1. 新設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 2.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以及具體執行方法,如場所設施、組織架構、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和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3. 發起人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4. 發起人會議紀錄; 5. 發起人符合相關法條所要求之情形的書面說明,或符合無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的情況下的書面說明; 6. 若發起人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需要附上會計師的評定報告書; 7. 若發起人非農漁會,需要提供資金來源的說明; 8. 若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需提供換股標準; 9.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和分行經理的資格證明; 10. 新設銀行的章程; 11. 會計師和律師的審查意見; 12. 其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這些書件的記載事項必須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如有不完備或不充足,可以進行補正。如果在財政部限定的補正期限內未進行補正,則申請將被駁回。如果情況無法補正,則申請將被直接駁回。 參考資料: 財政部「措施辦法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之程序及設立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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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13 條規定:「新設銀行之發起人應於財政部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許可設立,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