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應經農、漁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農、漁會為前項之決議,如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之者,農、漁會應將決議內容及投資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會員代表之會員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會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根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12條的規定,農漁會在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時,必須經過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如果該決議是由會員代表大會來執行,農漁會必須將決議內容和投資契約書以書面方式通知非會員代表的會員或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公告,同時指定一個三十天以上的期限作為異議期間。如果有不同意的會員在指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聲明異議並且異議人數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原決議將失效。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聲明異議,則被視為同意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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