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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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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銀行經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21條,如果一個新設銀行在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財政部應該廢止該銀行的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且經財政部核准,可以延展設立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財政部負責徵稅和稽核稅務,並發布相關法令和通則。 根據所得稅法第4-1條,這條法規主要規定了誰需要繳納所得稅,包括個人、公司和其他實體。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這條法規明確列舉了所得稅法中的各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營業所得、利息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 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這條法規規定了各種所得的免稅額和稅率,以及免稅所得和特殊稅務制度。 根據銀行法第110條,這條法規規定了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範圍,並設立了銀行的監督和管理機構。 根據銀行法第111條,這條法規規定了銀行的資本要求和股份結構,以確保銀行營運的穩定和安全。 根據信託業法第31條,這條法規禁止信託業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以維護信託業的穩健運作。 根據信託業法第60條,這條法規要求在信託業法實施前依銀行法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在五年內依照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者申請改制為信託業。 參考資料: - 稅捐稽徵法 (109年9月1日修正) - 所得稅法 (109年12月31日修正) - 銀行法 (109年7月6日修正) - 信託業法 (108年1月1日修正)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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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21 條規定:「新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