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法人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經理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者。 四、董事、監察人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七條之情形者。 五、董事、監察人不符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八條規定者。 六、不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七、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八、其他經財政部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新設銀行業務之虞者。
根據法規《農會法》所訂之規定,農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20 條規定了新設銀行核發營業執照前須符合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財政部不予核發營業執照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即股東持股不符合銀行法規定之持股比例。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法人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具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三、經理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之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具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五、董事、監察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八條所規定之條件。 六、不符合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情形。 七、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 八、其他經財政部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新設銀行業務之虞之情形。 以上便是根據法規對於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20 條的解釋。根據研究資料《銀行法施行細則》,這些條款對於保障新設銀行的運作和確保銀行業的穩定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