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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財政部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
  2. 授信債權評估及備抵呆帳提列情形,應按季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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