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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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財政部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
- 2.授信債權評估及備抵呆帳提列情形,應按季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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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语言为繁体中文: 根据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以下是该法规的逐条解释: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应依财政部规定之列报范围,按月函报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备查。 根据该条规定,逾期放款和催收款需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列报,并按月函报告给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备查。 2. 授信債权評估及備抵呆帳提撇情形,应按季向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申报。 根据该条规定,授信债权评估和备抵呆帐提撇情况需要按季向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申报。 以上解释参考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的第16条规定。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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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