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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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予以列管,並按季將有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責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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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予以列管,並按季將相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責任由相關業務單位執行,而監事會則負責追蹤考核的責任。 資料參考來源可能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最近修訂日期需查證),這個法規的第17條明確規定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本部進行列管,並在每季將相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交理事會進行討論和制定具體改善措施。這條法規還要求相關業務單位負責執行逾期放款和催收款的工作,而監事會則負責追蹤考核這些工作的執行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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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