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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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督導監事會追究各級有關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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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如違反該辦法的規定,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督導監事會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具體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追究責任的方式,可以參照相關的法律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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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