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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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