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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3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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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在完成公司註冊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發放營業執照。對於金融機構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情況,申請營業執照時應以轉換後的資本淨增加部分作為計算基礎來支付執照費。具體執照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等細節可能需要參考《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及營運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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