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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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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在完成公司註冊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發放營業執照。對於金融機構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情況,申請營業執照時應以轉換後的資本淨增加部分作為計算基礎來支付執照費。具體執照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等細節可能需要參考《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及營運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納執照費。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金融控股公司為特許事業,其管理將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參考銀行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繳納執照費,並規定有關公司登記及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程序。

(0940429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立法理由鑒於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0627 制定)

考量金融控股公司為特許事業,其管理將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參考銀行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繳納執照費,並規定有關公司登記及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程序。

(0940429 修正)

鑒於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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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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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