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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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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4條規定,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如果打算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申報的事項進行變更,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且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以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法》,這一條規定可以在第14條中找到。根據這一法條,金融控股公司在進行一些特定的變更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這可以包括公司內部結構、業務範圍、擁有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等方面的變更。進一步的相關細節可以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其他相關條款中找到。 範例: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金融控股公司打算將其子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變更,該公司應當向主管機關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經過審查並獲得許可後,再進行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只有在完成這些程序後,該金融控股公司才能獲得換發營業執照的資格。這樣可以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在變更時遵守相關法規,同時也有利於主管機關對該公司進行監管。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立法理由為落實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之公司名稱、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有所變更者,核屬重要事項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爰為本條之規定。

(0900627 制定)

為落實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之公司名稱、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有所變更者,核屬重要事項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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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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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4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