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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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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處分期限及處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准後,依公司法進行清算。
  2. 2.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法院為監督該公司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3. 3.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清算後,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 1.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應提交申請,並提供解散的理由、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以及子公司或投資事業的處分期限和處理計畫給主管機關核准後,按照公司法進行清算。 2.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法院在監督特別清算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的意見。必要時,法院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3. 金融控股公司在清算完畢之前,不能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除非已清償全部債務。 以上解釋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0條之規定,並參考最新版本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處分期限及處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公司法進行清算。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法院為監督該公司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清算後,非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

立法理由一、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有關決議解散規定,於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依公司法進行清算之程序。   二、由於金融控股公司之清算涉及子公司股份之處分與清算,清算過程較為複雜,其清算程序依公司法需以特別清算進行時,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法院於監督金融控股公司之特別清算時,應徵詢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利特別清算之順利進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係參酌銀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禁止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於清算未完結並清償全部債務前,利用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等方式減少公司淨值,損及債權人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清算人名詞
  • 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有關決議解散規定,於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依公司法進行清算之程序。   二、由於金融控股公司之清算涉及子公司股份之處分與清算,清算過程較為複雜,其清算程序依公司法需以特別清算進行時,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法院於監督金融控股公司之特別清算時,應徵詢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利特別清算之順利進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係參酌銀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禁止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於清算未完結並清償全部債務前,利用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等方式減少公司淨值,損及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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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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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