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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子公司或投資事業之處分期限及處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准後,依公司法進行清算。
  2.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法院為監督該公司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3.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清算後,經清償全部債務,不得以任何名義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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