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9 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一、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概括承受者。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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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9條,金融控股公司在以下情況之一且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出現財務或業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支付債務或資本調整後淨值為負數時,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緊急處理且對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則無需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這些情況包括: 一、與另一公司合併或進行綜合讓與或綜合承受。 範例:A公司與B公司合併為一個金融控股公司。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該公司表決權股份達到三分之一以上。 範例:同一個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三、通過轉換金融機構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範例:由一家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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