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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公司設立登記費。 二、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繼受公司於轉換行為完成後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三、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四、因股份轉換所產生之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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