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8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公司設立登記費。 二、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繼受公司於轉換行為完成後之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三、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四、因股份轉換所產生之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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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時,有以下幾項辦理事項和相關規定: 1. 辦理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的變更登記時,可以憑主管機關的證明進行辦理,並且免繳納登記規費。此外,辦理公司登記時,所需繳納的公司設立登記費則以轉換後的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 2. 若原先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在轉換時一併移轉,需先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然後辦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此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先記存,等到轉換後的公司再次進行土地移轉時一併繳納。另外,若公司破產或解散,先前已經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該優先受償。 3. 因營業讓與所產生的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都免徵。 4. 因股份轉換所產生的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也都免徵。 以上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來進行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土地稅法》、《公司設立登記規則》等相關法律文件。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我們可以了解到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時,享有特定的優惠待遇和免稅措施。例如,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可以免繳納登記費,土地的轉移和轉讓也享有特殊的稅務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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