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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2.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
  3.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有關規定。
  4.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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