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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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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智慧
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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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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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
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
持有
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者,該子公司發行新股時,得不受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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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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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3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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