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0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2.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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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適足性比率的計算方法以及衡量範圍由主管機關來決定。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主管機關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的酬勞,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或限制措施。具體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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