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