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控股公司法39

快速跳轉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2. 2.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3. 3.金融控股公司得發行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其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9條的規定: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短期資金運用有以下幾個限制項目: - 存款或信託資金 -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 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2. 金融控股公司若要投資不動產,需要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僅限於自用。 3.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249條第2款和第250條第2款的限制。公司債的發行條件、期限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主管機關定義。 參考資料: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9條(最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30155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金融控股公司得發行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其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金融控股公司係以長期投資子公司股份及子公司之經營管理為其成立之主要目的,故其閒置資金之運用原則上應以短期或安全性高之固定收益工具為限,爰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本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控股公司,並非以投資不動產為其成立主要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三、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如有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一百五十之情形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如有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一百之情形者,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為考量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開業年限有限,未必適合一體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不適用公司法上揭規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發行辦法。又金融控股公司募集資金應為多元化,且不宜以舉債為主要籌資來源,故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時,仍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有關發行總額之上限。

(0900627 制定)

一、金融控股公司係以長期投資子公司股份及子公司之經營管理為其成立之主要目的,故其閒置資金之運用原則上應以短期或安全性高之固定收益工具為限,爰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本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為純粹控股公司,並非以投資不動產為其成立主要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三、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如有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一百五十之情形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如有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一百之情形者,不得發行公司債,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為考量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開業年限有限,未必適合一體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不適用公司法上揭規定,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發行辦法。又金融控股公司募集資金應為多元化,且不宜以舉債為主要籌資來源,故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時,仍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有關發行總額之上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9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