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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6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
  2. 2.前項交易行為之範圍如下: 一、授信。 二、短期票券之保證或背書。 三、票券或債券之附賣回交易。 四、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
  3. 3.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比率、申報與揭露之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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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6 條的規定: 1.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某些特定對象進行的交易行為,當累計達到一定金額或比率時,應在每營業年度的各季終了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對外進行揭露。這些特定對象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以該自然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以及同一關係企業。 2. 這些交易行為的範圍包括:授信、短期票券的保證或背書、票券或債券的附賣回交易、投資或購買前述對象發行的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的交易。 3. 對於第一項所定的一定金額、比率、申報和揭露的內容、格式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舉出以下相關案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相關辦法,金融控股公司A及其子公司B在一營業年度的第一季結束後,經過審核發現,他們對同一自然人C進行的投資交易金額已經達到了法定的一定金額。因此,他們必須在營業年度第一季結束後的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該交易,並以公告的方式對外進行揭露。 參考資料: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6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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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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