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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7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並將上述所有文件與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前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3. 3.第一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經會計師查簽證。
  4. 4.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分配盈餘於轉換後,雖列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
  5. 5.轉換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於轉換前已發行特別股者,該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於轉換後,由金融控股公司承受,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年度,得依董事會編造之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分派股息,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6. 6.金融機構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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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下幾項責任和規定: 1. 金融控股公司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和營業報告書,並在股東會承認後的15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年報應記載的事項由主管機關決定。 2.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事項,根據地區的日報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30條的規定者,可以免除公告的義務。 3.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需要經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4.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未分配的盈餘雖然列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公積,但分派這部分盈餘不受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的限制。 5. 轉換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在轉換前已發行特別股,特別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在轉換後由金融控股公司承擔,並且在轉換年度可以根據董事會編製的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分派股息,不適用於公司法第228條至第231條的規定。 6. 金融機構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況下,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根據資料的描述,目前沒有提供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7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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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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