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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1董監事責任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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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1 條規範股東會承認表冊後董監事責任視為解除,但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Q · 股東會通過財報後,董事就一定沒事了嗎?

不一定。但書讓不法行為永遠可追訴

依公司法第 231 條,前段規定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解除董監事責任,但但書明文排除「不法行為」。實務上「不法行為」包括違反法令、章程、忠實義務(公司法第 23 條)、侵占、背信、掏空等。少數股東若發現董監事有具體違法事證,仍可依公司法第 214 條提起代位訴訟。商業判斷失誤受前段保護,違法行為的追訴權永不消滅。

白話解讀

一場股東會的舉手表決,就能讓董事和監察人卸下一整年的經營責任。聽起來像是管理層的免死金牌?幾乎是,但有一道裂縫。231條的結構極其精巧:前半段說「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解除董監事責任」,後半段但書說「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前半段保護的是善意經營者,讓他們不用擔心每個商業判斷事後都被秋後算帳。但書保護的是股東,確保真正違法的董監事不能躲在「已承認」的盾牌後面。這條的關鍵字是「視為」,不是「確認」。它創造的是一個法律上的推定,而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推翻的鑰匙就是但書裡的「不法行為」三個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31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章中董監事責任解除條款。規範內容為: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其法律性質為法律推定,前段保護善意經營者的決策安定性,但書保留不法行為的追訴權,構成台灣公司治理問責的核心平衡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任內做了錯誤的投資決策害公司虧損,股東會也承認了,還能告嗎?

如果只是商業判斷失誤(例如投資標的選錯、市場預估失準),且決策過程合法(經過董事會決議、有評估報告),承認後就受前段保護,很難追訴。但如果這個「投資」其實是把錢導入自己的關係企業,那就是不法行為,但書讓追訴之路暢通。內行人提示:區分「判斷失誤」和「不法行為」的關鍵在於決策的程序和動機,不在於結果好壞。

Q2我在股東會投了反對票,能不受承認效力拘束嗎?

不能。股東會決議是多數決,承認的效果對所有股東一體適用,不因你投反對票而例外。但你的反對票紀錄有另一個價值:它證明你在承認之前就表達了疑慮,在日後如果要主張董事有不法行為,比那些默默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更強的立場。內行人提示:投反對票時如果可能的話同時提交書面意見,說明你反對的具體理由。

Q3公司法 231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承認表冊後董監事責任視為解除,但不法行為例外的雙層問責結構。是台灣公司治理問責的核心條款。

Q4股東會承認表冊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前段創造「視為解除責任」的法律推定(非確認),對全體股東一體適用,但保留但書追訴空間。

Q5什麼叫「不法行為不在此限」?

包括違反法令、章程、忠實義務(公司法 23)、侵占、背信、掏空等刑事犯罪。商業判斷失誤不算。

Q6「視為解除」跟「確認解除」差在哪?

視為是可推翻的法律推定,鑰匙在但書;確認是實質認定不可推翻。本條是前者,故仍可追訴。

Q7股東會承認財報後還能告董事嗎?

能。透過但書突破:(1) 確認屬不法行為 (2) 蒐集具體事證 (3) 持股 1% 滿一年依公司法 214 提代位訴訟。

Q8怎麼證明董事有不法行為?

蒐證關係人交易合約、未經董事會決議的資產處分、虛偽財報、會計師查核底稿、銀行金流紀錄等。

Q9少數股東代位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按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 15-30 萬起跳。勝訴可請求公司返還,敗訴自負。

Q10董事被告時怎麼舉證商業判斷沒問題?

提出董事會議紀錄、風險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獨立董事同意意見、外部專家諮詢紀錄等。

Q11公司法 231 vs 公司法 23 差在哪?

231 是對公司內部責任的解除,23 是對第三人責任,且第三人責任不因承認而免除,可雙軌追訴。

Q12民事不法行為 vs 刑事犯罪 哪個適用但書?

兩者都適用。但書「不法行為」採廣義解釋,涵蓋民事違反法令、章程及刑事背信侵占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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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解除 vs 但書追訴的舉證對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854 条(株主による責任追及等の訴え)+ 第 424 条(責任の免除:株主総会の決議による)
韓國상법 제450조(재무제표 등의 승인·이익배당의 결정)+ 제415조(이사의 책임의 면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52 條(股東代表訴訟)+ 第 149 條(董事忠實義務)— 無對應「股東會承認視為解除責任」明文制度
德國Aktiengesetz § 120(Entlastung von Vorstand und Aufsichtsrat)— 大陸法系股東會解除董事責任制度的祖宗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100-1, L. 232-23(approbation des comptes - quitus aux administrateurs)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b)(7)(exculpation provisions)+ business judgment rule(Aronson v. Lew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清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本法關於呈報期限或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法關於公告期限或通知期限之規定者。   三、本法所定應許查閱之簿冊文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者。   四、對於依本法而為之調查,有妨礙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認股書記載不實者。   六、違反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發行股票者。   七、違反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於股票債券之記載不實者。   八、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錄、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及有關於分派股息、紅利與提出公積金之議案,不備置於本店,或有不實之記載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時,或於有盈餘之年度所提存之公積金有超過該盈餘十分二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 監察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清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本法關於呈報期限或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法關於公告期限或通知期限之規定者。   三、本法所定應許查閱之簿冊文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者。   四、對於依本法而為之調查,有妨礙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認股書記載不實者。   六、違反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發行股票者。   七、違反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於股票債券之記載不實者。   八、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錄、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及有關於分派股息、紅利與提出公積金之議案,不備置於本店,或有不實之記載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時,或於有盈餘之年度所提存之公積金有超過該盈餘十分二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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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31 條規定:「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