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1 條規範股東會承認表冊後董監事責任視為解除,但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Q · 股東會通過財報後,董事就一定沒事了嗎?
不一定。但書讓不法行為永遠可追訴
依公司法第 231 條,前段規定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解除董監事責任,但但書明文排除「不法行為」。實務上「不法行為」包括違反法令、章程、忠實義務(公司法第 23 條)、侵占、背信、掏空等。少數股東若發現董監事有具體違法事證,仍可依公司法第 214 條提起代位訴訟。商業判斷失誤受前段保護,違法行為的追訴權永不消滅。
一場股東會的舉手表決,就能讓董事和監察人卸下一整年的經營責任。聽起來像是管理層的免死金牌?幾乎是,但有一道裂縫。231條的結構極其精巧:前半段說「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解除董監事責任」,後半段但書說「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前半段保護的是善意經營者,讓他們不用擔心每個商業判斷事後都被秋後算帳。但書保護的是股東,確保真正違法的董監事不能躲在「已承認」的盾牌後面。這條的關鍵字是「視為」,不是「確認」。它創造的是一個法律上的推定,而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推翻的鑰匙就是但書裡的「不法行為」三個字。
公司法第 231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章中董監事責任解除條款。規範內容為: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其法律性質為法律推定,前段保護善意經營者的決策安定性,但書保留不法行為的追訴權,構成台灣公司治理問責的核心平衡機制。
如果只是商業判斷失誤(例如投資標的選錯、市場預估失準),且決策過程合法(經過董事會決議、有評估報告),承認後就受前段保護,很難追訴。但如果這個「投資」其實是把錢導入自己的關係企業,那就是不法行為,但書讓追訴之路暢通。內行人提示:區分「判斷失誤」和「不法行為」的關鍵在於決策的程序和動機,不在於結果好壞。
不能。股東會決議是多數決,承認的效果對所有股東一體適用,不因你投反對票而例外。但你的反對票紀錄有另一個價值:它證明你在承認之前就表達了疑慮,在日後如果要主張董事有不法行為,比那些默默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更強的立場。內行人提示:投反對票時如果可能的話同時提交書面意見,說明你反對的具體理由。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承認表冊後董監事責任視為解除,但不法行為例外的雙層問責結構。是台灣公司治理問責的核心條款。
前段創造「視為解除責任」的法律推定(非確認),對全體股東一體適用,但保留但書追訴空間。
包括違反法令、章程、忠實義務(公司法 23)、侵占、背信、掏空等刑事犯罪。商業判斷失誤不算。
視為是可推翻的法律推定,鑰匙在但書;確認是實質認定不可推翻。本條是前者,故仍可追訴。
能。透過但書突破:(1) 確認屬不法行為 (2) 蒐集具體事證 (3) 持股 1% 滿一年依公司法 214 提代位訴訟。
蒐證關係人交易合約、未經董事會決議的資產處分、虛偽財報、會計師查核底稿、銀行金流紀錄等。
裁判費按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 15-30 萬起跳。勝訴可請求公司返還,敗訴自負。
提出董事會議紀錄、風險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獨立董事同意意見、外部專家諮詢紀錄等。
231 是對公司內部責任的解除,23 是對第三人責任,且第三人責任不因承認而免除,可雙軌追訴。
兩者都適用。但書「不法行為」採廣義解釋,涵蓋民事違反法令、章程及刑事背信侵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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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認解除 vs 但書追訴的舉證對比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清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本法關於呈報期限或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法關於公告期限或通知期限之規定者。 三、本法所定應許查閱之簿冊文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者。 四、對於依本法而為之調查,有妨礙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認股書記載不實者。 六、違反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發行股票者。 七、違反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於股票債券之記載不實者。 八、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錄、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及有關於分派股息、紅利與提出公積金之議案,不備置於本店,或有不實之記載者。
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時,或於有盈餘之年度所提存之公積金有超過該盈餘十分二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清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一、違反本法關於呈報期限或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法關於公告期限或通知期限之規定者。 三、本法所定應許查閱之簿冊文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者。 四、對於依本法而為之調查,有妨礙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不備認股書或認股書記載不實者。 六、違反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發行股票者。 七、違反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於股票債券之記載不實者。 八、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錄、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及有關於分派股息、紅利與提出公積金之議案,不備置於本店,或有不實之記載者。
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時,或於有盈餘之年度所提存之公積金有超過該盈餘十分二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利時,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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