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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8條的解釋,因為資料並未包含該條款的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其營業場所及人員應予區分,並明確標示之。但該銀行子公司之人員符合從事其他子公司之業務或商品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向客戶揭露該業務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註明該業務或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立法理由一、鑒於本法通過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透過共同行銷(cross-marketing)方式,由銀行商品配合多樣化之其他商品,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販賣、提供信託商品服務及募集共同信託資金,達到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之目標。 二、基於金融防火牆之管理機制及消費者保護原則,參酌西元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儲貸機構監理局依據西元一九九九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305條規定授權,共同發布有關收受存款機構銷售保險產品對消費者保護之規定。準此,金融控股公司所聯屬經營之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務,為區分存款保險商品與非存款保險商品,其營業場所及人員應予區分,並標明清楚,爰為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又基於銀行子公司之人員進行共同行銷時,如兼具有其他業務之資格或證照,可經由其提供諮詢或服務,提高金融服務品質,故對於該等銀行子公司之人員,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得不受第一項前段有關區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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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移列第四十三條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鑒於本法通過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透過共同行銷(cross-marketing)方式,由銀行商品配合多樣化之其他商品,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販賣、提供信託商品服務及募集共同信託資金,達到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之目標。 二、基於金融防火牆之管理機制及消費者保護原則,參酌西元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儲貸機構監理局依據西元一九九九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305條規定授權,共同發布有關收受存款機構銷售保險產品對消費者保護之規定。準此,金融控股公司所聯屬經營之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務,為區分存款保險商品與非存款保險商品,其營業場所及人員應予區分,並標明清楚,爰為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又基於銀行子公司之人員進行共同行銷時,如兼具有其他業務之資格或證照,可經由其提供諮詢或服務,提高金融服務品質,故對於該等銀行子公司之人員,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得不受第一項前段有關區分之限制。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移列第四十三條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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