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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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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在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選擇以自身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稅務事項則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分別辦理。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持有一家本國子公司的股份達到已發行股份總數的90%以上,該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選擇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合併辦理,而其他稅務事項則由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分別辦理。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

立法理由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以維租稅中立原則,爰為本條連結稅制之規定。

  • 持有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併辦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0900627 制定)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以維租稅中立原則,爰為本條連結稅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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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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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9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