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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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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2. 2.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3. 3.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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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320116 制定)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比照職員工人薪津總額,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營業年度結算有盈餘時,就盈餘項下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五、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事業不適用之。

(0371123 修正)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五至百分之0.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 規費名詞
  • 業已名詞
(0320116 制定)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比照職員工人薪津總額,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營業年度結算有盈餘時,就盈餘項下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五、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事業不適用之。

(0371123 修正)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五至百分之0.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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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