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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比照職員工人薪津總額,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營業年度結算有盈餘時,就盈餘項下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五、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事業不適用之。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五至百分之0.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比照職員工人薪津總額,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營業年度結算有盈餘時,就盈餘項下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五、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事業不適用之。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0五至百分之0.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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