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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