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0 條
- 1.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2.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3.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 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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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0 條規範股東會承認財報後的分發義務,董事會必須分發財報及盈餘決議給股東,債權人也能要求複製。
Q · 股東會通過財報後,公司還有什麼義務?
依公司法第 230 條,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董事會必須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分發各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公告代替)。第三項更賦予公司債權人權利,得要求公司給予、抄錄或複製這些文件。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分發義務者,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本條建立從董事會、股東到債權人的完整資訊鏈。
白話解讀
股東會表決通過了財務報表,然後呢?很多人以為拍板就結束了,但230條規定了一條完整的資訊鏈:董事會把表冊交給股東會「承認」,承認後必須把財務報表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決議「分發」給每一個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用公告代替分發。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公司的債權人也有權要求拿到這些文件,而且可以「給予、抄錄或複製」。這代表不只股東,連外部債權人都能透過這條看到公司的財務狀況。如果代表公司的董事不分發?一萬到五萬元罰鍰。金額不大,但違反本條的紀錄會成為股東日後追究董事責任的起點。這條法律的核心功能不是罰款,是建立一條從董事會到股東再到債權人的資訊傳遞義務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30 條為股東會承認後的表冊分發義務規範,要求董事會將經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分發予全體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為之;公司債權人亦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該等文件。違反第一項分發義務之代表公司董事,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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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沒寄財報給我怎麼辦?▾
可書面催告,引用公司法 230 條第一項,仍不分發可向經濟部檢舉,董事處 1-5 萬罰鍰。
Q2債權人可以看公司財報嗎?▾
可以。公司法 230 條第三項明定債權人得要求公司給予、抄錄或複製財報及決議。
Q3公開發行公司也要寄財報嗎?▾
可用公告方式代替逐一分發,但仍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的揭露義務。
Q4違反分發義務的罰鍰是公司付還是董事付?▾
處罰對象是代表公司之董事個人,不是公司。
Q5罰鍰多少?▾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但更關鍵的是建立董事失職的紀錄。
Q6債權人能要求看到多細的資料?▾
限於提交股東會承認的表冊及決議,不包含內部帳冊明細。
Q7股東會通過後多久要分發?▾
法條未明定期限,實務應在合理期間內完成,主管機關裁罰時效為 3 年。
Q8公司拒絕債權人查閱怎麼辦?▾
可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檢舉,或在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229 | company_law_230 |
|---|---|---|
| 比較項目 | 承認前資訊權(公司法 229) | 承認後分發義務(公司法 230) |
| 權利人範圍 | 限於股東 | 股東 + 公司債權人 |
| 公司義務型態 | 備置於本公司供查閱 | 主動分發(或公告)+ 應債權人請求提供 |
| 違反處罰 | 代表公司董事 1-5 萬罰鍰 | 代表公司董事 1-5 萬罰鍰 |
| 資訊狀態 | 草案,未經股東會承認 | 已定案,具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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