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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30 條

  1. 1.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2. 2.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3. 3.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4. 4.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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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0 條規範股東會承認財報後的分發義務,董事會必須分發財報及盈餘決議給股東,債權人也能要求複製。

Q · 股東會通過財報後,公司還有什麼義務?

依公司法第 230 條,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董事會必須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分發各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公告代替)。第三項更賦予公司債權人權利,得要求公司給予、抄錄或複製這些文件。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分發義務者,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本條建立從董事會、股東到債權人的完整資訊鏈。

白話解讀

股東會表決通過了財務報表,然後呢?很多人以為拍板就結束了,但230條規定了一條完整的資訊鏈:董事會把表冊交給股東會「承認」,承認後必須把財務報表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決議「分發」給每一個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用公告代替分發。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公司的債權人也有權要求拿到這些文件,而且可以「給予、抄錄或複製」。這代表不只股東,連外部債權人都能透過這條看到公司的財務狀況。如果代表公司的董事不分發?一萬到五萬元罰鍰。金額不大,但違反本條的紀錄會成為股東日後追究董事責任的起點。這條法律的核心功能不是罰款,是建立一條從董事會到股東再到債權人的資訊傳遞義務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30 條為股東會承認後的表冊分發義務規範,要求董事會將經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分發予全體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為之;公司債權人亦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該等文件。違反第一項分發義務之代表公司董事,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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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小公司股東,公司從來不寄財報給我,我能怎麼辦?

法律上公司必須分發,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先書面催告(存證信函最穩當),引用公司法第230條第一項要求分發。對方不理,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經濟發展局(或經濟部商業司)檢舉,主管機關可處代表公司董事一到五萬罰鍰。內行人提示:催告的動作比罰鍰本身重要。它建立了「公司收到要求仍不提供」的事實紀錄,這在日後如果發現財務有問題而提起訴訟時,是證明董事會刻意隱匿的關鍵證據。

Q2債權人可以看到多細的財務資料?

第三項讓債權人有權要求「第一項表冊及決議」,也就是董事會造具的各項表冊(包含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以及股東會的承認決議。注意:這不等於可以查閱所有內部帳冊,範圍限於提交股東會承認的那些文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需要看更細的資料(如特定交易的憑證),債權人身分不夠用,你需要透過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或在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

Q3公司法第 230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會承認財報後的分發義務,要求董事會分發財報及盈餘決議給股東,債權人也能要求複製。

Q4公司法 230 條第三項給債權人什麼權利?

得要求公司給予、抄錄或複製經股東會承認的表冊及決議副本。

Q5公開發行公司分發義務有何不同?

可用公告方式代替逐一分發給股東,但仍須符合證券交易法揭露要求。

Q6什麼是「表冊及決議」的具體範圍?

包含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及股東會承認決議。

Q7公司不分發財報怎麼辦?

書面催告引用公司法 230 條 → 仍不分發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檢舉 → 董事處 1-5 萬罰鍰。

Q8債權人怎麼要求查閱財報?

書面請求引用公司法 230 條第三項,公司不得拒絕,且必須允許抄錄或複製。

Q9存證信函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記載股東/債權人身分、引用公司法 230 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要求分發或複製、設定回覆期限。

Q10向主管機關檢舉的程序是什麼?

備妥催告紀錄、回執,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經濟發展局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書面檢舉,附上未獲分發之事證。

Q11公司法 230 vs 229 差在哪?

229 是承認前股東備置查閱權、230 是承認後分發義務並擴及債權人,時點與權利人不同。

Q12公司法 230 vs 證券交易法 36 差在哪?

230 適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36 僅適用公開發行公司且揭露要求更嚴(年度財報申報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_law_229company_law_230
比較項目承認前資訊權(公司法 229)承認後分發義務(公司法 230)
權利人範圍限於股東股東 + 公司債權人
公司義務型態備置於本公司供查閱主動分發(或公告)+ 應債權人請求提供
違反處罰代表公司董事 1-5 萬罰鍰代表公司董事 1-5 萬罰鍰
資訊狀態草案,未經股東會承認已定案,具法律效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40条(計算書類の公告)+ 第442条(計算書類等の備置き及び閲覧等)
🇰🇷 韓國상법 제448조(재무제표 등의 비치・공시)
🇨🇳 中國公司法 第166條(利潤分配)+ 第97條(股東查閱權)
🇩🇪 德國HGB § 325(Offenleg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 AktG § 175(Vorlage an Hauptversamml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2-23(dépôt des comptes annuels)+ L225-117(droit de communication aux associé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0(inspection of books and records)+ SEC Rule 14a-3(annual report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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