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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