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1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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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1 條,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指金控公司自行訂定的管理制度,以確保公司作業的合法性、正當性和有效性。稽核制度則是針對公司內部各項業務進行稽核活動,以確保公司的合規性和風險控管。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為了提高金控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 根據我所找到的最新相關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1 條並沒有詳細的細則或辦法。然而,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需要制定相關法規和指導原則,以指導金融控股公司建立適用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時,應參考主管機關的相關函令、指導原則和公告,以確保制度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這些資料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有所變動,建議查閱最新的主管機關相關公告和法規,以取得最準確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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