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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2 條

  1. 1.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檢查事項,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需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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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2條根據前項之規定,為了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相關資料。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檢查。 根據法條的第2項,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上述檢查事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實事求是的報告。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所需的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自行負擔。 關於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方面,我找到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細則》,該細則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了詳盡的規定。根據這份細則,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具體的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相關資料。同時,細則還明確了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進行檢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個金融控股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疑似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2條的規定,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的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相關資料,以進一步調查該公司的業務、財務和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也可以指派專業人員進行檢查並提出報告,以確定是否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該檢查的費用將由金融控股公司承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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