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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6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金融控股公司應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
  2. 2.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有前項情形者,主管機關為確保公共利益或穩定金融市場之必要,得命金融控股公司履行前項之義務,或於一定期間內處分該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他投資事業之一部或全部之股份、營業或資產,所得款項,應用於改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之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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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條的解釋: 1. 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如果未達到主管機關設定的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者出現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的情況,有可能無法支付其債務或損害存款人的利益,這時金融控股公司應該協助子公司恢復正常的營運。 2. 如果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主管機關為確保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場的穩定有必要的話,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履行前述的義務,或在一定期限內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他投資事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經營或資產,所得款項將用於改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的財務狀況。 這是基於保護公共利益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所設立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使用這條法規來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健性,並確保金融控股公司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援,以保護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權益。使用這項法規時,主管機關應該依據相關的資訊和指標,判斷子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需要改善,並選擇適當的解決方案。 範例:假設某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保險子公司在某次審查中被發現其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標準,且該子公司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虧損持續加劇,可能無法按時支付保單給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條的規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協助保險子公司回復正常營運,並在一定期間內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他投資事業的資產,以改善保險子公司的財務狀況。該金融控股公司需配合主管機關的指示,確保保險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得到有效處理,以保護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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