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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7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2.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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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如果出於不法的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意圖而違背職務,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從犯罪中獲取的財物或財產利益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有兩人或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則刑罰可增加至原刑的二分之一。未遂犯罪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資料來源: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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