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7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2.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如果出於不法的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意圖而違背職務,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從犯罪中獲取的財物或財產利益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科以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有兩人或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則刑罰可增加至原刑的二分之一。未遂犯罪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資料來源: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