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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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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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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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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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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
意圖
為自己或
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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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3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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