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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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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為自己或
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
,以
詐術
使金融控股公司將金融控股公司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
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金融控股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
財產權
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3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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