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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7-2 條

  1. 1.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2.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在偵查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3. 3.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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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2條的規定: 1. 犯第57條或第57條之一之罪,如果在犯罪後自首並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並且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免除其刑罰。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並交還所得財物,同時提供他們協助查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以有利於偵查和審判。這條規定與刑法沒收的規定不同,沒收的目的是剝奪犯罪所得,而這條規定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刑罰。 2. 犯第57條或第57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果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刑罰;並且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他們的刑罰至二分之一。這條規定與上述第一項相似,不同之處在於犯罪人是在偵查中自白,而不是在犯罪後自首。同樣地,這也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在偵查中提供有關犯罪的信息並交還所得財物,以有利於偵查和審判。 3. 犯第57條或第57條之一之罪,如果犯罪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可以在犯罪所得的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果損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可以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這條規定是為了懲罰那些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並且對金融市場穩定造成損害的行為人。這樣的加重罰金和刑罰是為了保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防止犯罪行為對經濟產生不良影響。 這些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旨在釐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2條的內容,對於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解釋,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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