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7-3 條

  1. 1.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權利者,金融控股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2.前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金融控股公司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金融控股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3.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5. 5.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6. 6.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金融控股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3條包含以下六項: 1.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權利者,金融控股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若為無償行為且有害於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 2. 前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金融控股公司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金融控股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若為有償行為且明知該行為有損害於金融控股公司的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也明知情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 3.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在申請法院撤銷時,可以要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將狀況恢復至原本的狀態。然而,如果轉得人在轉得時並不知曉有撤銷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4. 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都被視為無償行為。 5. 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除了前項所提到的人之外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被推定為無償行為。 6.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金融控股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申請撤銷時,必須在得知有撤銷原因的時候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就在行為發生時起經過十年後消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